(2017)京0118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宋波与北京中加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波,北京中加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5609号原告:宋波,男,1988年9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中加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任相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波与被告北京中加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恒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波,被告中加恒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加恒业公司支付宋波逾期办理车位所有权证书违约金14250元(自2015年11月22日至实际办理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按年利率6%计算);2、中加恒业公司于起诉之日起6个月内为原告办理停车位产权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3、本案诉讼费由中加恒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8日,宋波与中加恒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合同约定:宋波购买中加恒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农机路X号隆华熙园住宅小区地下车库X层-X号停车位一处,车位总价15万元;如因中加恒业公司的责任,宋波未能在停车位交付之日起720日内为宋波办理车位所有权证书的,中加恒业公司应赔偿因此对宋波造成的直接损失。宋波已交付中加恒业公司全部车位价款15万元,中加恒业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为宋波办理了相关手续,但中加恒业公司至今没有为宋波办理车位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加恒业公司应以此标准赔偿宋波的损失,故诉至法院。中加恒业公司承认宋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亦同意为宋波办理涉案车库的所有权证书,因宋波未举证证明其有直接损失,故不同意对其赔偿损失。我公司认为宋波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宋波与中加恒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中加恒业公司未能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为宋波办理车位所有权证书,故中加恒业公司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宋波要求中加恒业公司支付逾期办理车位所有权证书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宋波主张以车位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宋波要求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违约金计算至车位所有权证书实际办理之日止,因在后续办证的期间,可能存在宋波提交有关办证手续迟延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中加恒业公司的原因等不确定因素导致延缓办证,故判决违约金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明显不妥,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违约金计算至宋波起诉时主张的2017年6月12日止。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实为准。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加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宋波逾期办理车位所有权证书违约损失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元六角七分。二、被告北京中加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宋波办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农机路x号隆华熙园住宅小区地下车库x层x室的房屋产权证书。三、驳回原告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九十三元(原告宋波已预交),由原告宋波负担九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加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九十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明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