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钱正广、徐菊芬等与王仲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广,徐菊芬,王仲林,钱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408号原告:钱正广,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现住弥勒市。原告:徐菊芬,女,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现住弥勒市。被告:王仲林,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钱金莲,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现住弥勒市。原告钱正广、徐菊芬与被告王仲林、钱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钱正广、徐菊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正广、徐菊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建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