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立新与周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立新,周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152号原告:童立新,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小红,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符合条件的公民代理人):余瑛,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健康路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40715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立新与被告周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立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立新撤回对被告周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元(已减半),由原告童立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傅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肖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