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长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长福,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壮族,初中文化,汽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住柳州市柳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长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媚、唐萧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长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9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罗长福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融安县往柳州市方向(由北向南)行驶至柳城县辖区国道209线2902km路段时未实行右侧通行,与对向被害人盘某未戴安全头盔及醉酒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桂B×××××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盘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罗长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长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长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罗长福驾驶一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融安县往柳州市方向(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柳城县辖区国道209线2902km路段时,因为未按规定右侧通行,与对向未戴安全头盔及醉酒的被害人盘某所驾驶的一辆逾期未年检的桂B×××××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盘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长福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办案民警前来处理。经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罗长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长福向被害人的亲属付款27000元。在本案庭审后,被告人罗长福再次向被害人的亲属付款10000元,由此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罗长福的机动车驾驶证、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车辆的详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车辆放行条、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证人蒙某的证言、证人潘某的证言、被告人罗长稫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长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长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及在现场等候办案民警前来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长福付款37000元给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长福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长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世平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人民陪审员 罗燕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