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红霞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意伤害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79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罗红霞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女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中专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288号2017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罗红霞在登封市石道乡邵爻村宋疙瘩村,因家庭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厮打,后被告人罗红霞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陈某某的胸部、面部等部位捅伤。经鉴定,陈某某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罗红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5万元,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2017年4月20日,罗红霞主动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罗红霞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罗红霞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罗红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红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亦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红霞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罗红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罗红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