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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梁卫华与被告冯兴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卫华,冯兴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162号原告:梁卫华,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文龙,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梁卫华父亲。被告:冯兴民,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红梅,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冯兴民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卫华与被告冯兴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卫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117元减半收取8058元(缓交),由原告梁卫华负担。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