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杰与王飞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王飞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625号原告:王杰,男,汉族,挖掘机司机。被告:王飞飞,男,汉族,自由职业。原告王杰与被告王飞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立案。原告王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