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X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成,男,196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飘,系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辽10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欣、马荣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X成及其辩护人刘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X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金X丹办理儿子上大学事宜,并收取金X丹办事款人民币8万元。后其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并未帮助金X丹办理儿子上大学的相关事宜,并在金X丹多次询问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案发后,被告人张X成被抓获归案。另查,被告人张X成现已赔偿被害人金X丹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原审被告人张X成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X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上诉人张X成的上诉理由:我对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量刑过重,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关于定罪部分,上诉人张X成对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关于量刑,上诉人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诉人没有前科劣迹,根据最新的量刑指导原则,应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出庭检察员意见:经审查原审卷宗及当庭审理,上诉人张X成对本案事实无异议,骗取被害人8万元属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量刑,其超额赔偿被害人损失,非减轻处罚情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比较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金X丹报案,张X成被抓获归案。2、被害人金X丹的陈述证实:2015年7、8月份,我给张X成打电话,说我孩子的成绩不好,想让他给我孩子办到大连东软上学,当时他说一定能办成,需要7万元,过几天我们在辽阳宾馆见面,我和孩子一起去的,给了他7万元,他收钱后承诺不管我家孩他考多少分都能去大连东软上学,办不成就把钱返给我。期间说事不好办,又要了1万元钱。2015年9月份,我和孩子和他一起去的渤□大学里的一个龙□高中,让孩子在那念一年预科,等到第二年高考时,他就能把我家孩子办到东软去,之后我交了3500学费。当时高考考了100多分,他还和我说没问题。张X成和我说他和东软的校长说了,说录取通知书已经到手了,就等网上提档了,让我在2016年10月7日24时就能在网上查到我孩子上学的信息了,但是根本查不到,我问他,他一直推脱,告诉我再等等。当时报名龙□高中时,学校要求我家孩子必须有中职毕业证,之后他给我家孩子办一个辽宁电视大学的毕业证,学校老师说这个证书是假的。3、原审被告人张X成的供述:2015年8月份的时候,金X丹不知道通过谁找到我,让我帮他儿子办理升学,她当时和我说她儿子学习不好,想去大连东□学院上学,我认识组织考试的老师,能拿到答案还能找到领导,不管他儿子考多少分我都能办到大连东软去,我要7万元办事款,金X丹同意了。过了半个月左右,她把钱给我了,之后我带她和她儿子一起去的渤□大学上的预科,我想让他儿子参加明年高考,但是后来其他别的什么都没做,我也没能力办,她儿子后来高考考了100多分也没能去大连上学,其间我还还向金X丹要了1万元说办事用,后来事没办成,她就报案了。我收了她共计8万元钱,我没办事,钱让我花了,她多次找我,我以各种理由推脱了,金X丹知道我办不了,管我要钱,我同意给他钱,先给她5000元,之后再还她剩下的钱。4、证人徐X皓的证言证实:我母亲金X丹和我说有个姓张的男子能帮我办到大连东□学院去上学,我就同意了,2015年七、八月份,我母亲带我到辽阳宾馆门口,找到张姓男子,并给了他7万元办事钱,当时我母亲告诉我那名男子说先让我去渤□大学读一年预科,然后参加第二年的高考,那名男子承诺不管我考多少分都能去东□上学,过了两个月,我和我母亲,还有那名男子一起去的渤□大学办入学手续,一年后我考了100多分,之后也没去上大连东□上学。我在现场的情况下,我母亲给了7万元,之后听我母亲说又给了1万元,这名男子和我说找大连东□的领导以及辽宁省招生办的领导办的这个事,还帮我办过一个电大的毕业证,高考之前都是我母亲帮我联系的,高考之后事情一直没成,我给其打电话,他都推脱。5、证人赵X丽的证言证实:我和金X丹是朋友关系,和张X成于2010年,在驾校认识的。在驾校期间张X成就说过自己能帮别人孩子办升学的事。2015年,我听金X丹说她想要找张X成给她家孩子办升学的事情,张X成同意了,要了7万元好处费,后来又追加1万元,给钱的时候我没在场,均是听金X丹所说,她还和我说事没办成,要把办事的钱要回来,张X成迟迟没有还。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张X成自然情况7、和解书,证明张X成与金X丹达成和解协议,张X成给付金X丹11万元钱,金X丹表示对张X成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张X成从轻处理。8、收条,证明金X丹收到张X成11万元钱。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X成提供了如下证据: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平□吉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张X成老伴疾病缠身,需靠药物长期维持,本人及其子女无工作及固定收入,属家庭特别困难。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张X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二审期间又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张X成提交了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尤□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家庭特别困难,且辽阳市太子河区矫正大队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张X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张X成犯诈骗罪”。二、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三、上诉人张X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凯代理审判员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沈玉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德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