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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霍美丽、张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美丽,张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霍美丽,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乐,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羁押于临沂监狱,且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春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