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叶国渝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国渝,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国渝,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潘恩华。委托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国渝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行初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国渝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国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叶国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田小冰审判长 姚倩芸审判员 沈亦平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