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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徽新开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黄山深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开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黄山深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开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10898(1-1)。法定代表人:陈世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荣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深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58889793-8。法定代表人:李金卫,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新开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黄山深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山深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深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黄山深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140217.94元,未执行到位140217.94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