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市万昆工贸有限公司、聚辉达(厦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万昆工贸有限公司,聚辉达(厦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万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聚辉达(厦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万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聚辉达(厦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03执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宝兴审判员 李 嫚审判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翁志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