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海军、吴超伟与郭心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军,吴超伟,周美荣,郭心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吴海军,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吴超伟,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周美荣,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郭心鑫,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春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