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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234江阴市澄江镇澄南久久广告雕刻社与江阴市楠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澄江镇澄南久久广告雕刻社,江阴市楠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6234号原告:江阴市澄江镇澄南久久广告雕刻社,注册号320281600147844,住所地江阴市环城北路**号。经营者:刘春宇,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市楠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1824595B,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张健。原告江阴市澄江镇澄南久久广告雕刻社(以下简称久久社)诉被告江阴市楠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久社的经营者刘春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楠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久久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楠柯公司支付装修款647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楠柯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他社与楠柯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发生装修业务往来。2017年1月3日双方进行装修款对账,确认楠柯公司结欠装修款64712元。2017年1月25日,楠柯公司出具欠条。欠条出具后,因楠柯公司未及时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楠柯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对久久社提供的对账单、欠条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久久社与楠柯公司进行对账,确认自2014年至2016年业务往来中,楠柯公司尚结欠久久社工程款64712元。同年1月25日,楠柯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结至2017年1月25日欠刘春宇工程款64712元。”欠条出具后,因楠柯公司未及时支付款项,久久社于2017年5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楠柯公司结欠久久社装修款64712元事实清楚,有对账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楠柯公司未及时支付装修款是纠纷产生的原因,构成违约,对此应负支付装修款之责。楠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市楠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澄江镇澄南久久广告雕刻社装修款647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江阴市澄江镇澄南久久广告雕刻社已预交),由江阴市楠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澄江镇澄南久久广告雕刻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