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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宏仓与郝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仓,郝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仓,男。被执行人郝建华,男。申请执行人刘宏仓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建华支付欠款101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撤回本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刘宏仓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6)陕0424执1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车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