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伟伟与赵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伟,赵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13504号原告:陈伟伟,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寅旻,上海市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龙,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宝山区潘新路***弄***号***室。原告陈伟伟与被告赵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寅旻、被告赵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整,并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周期为一月,约定利息为月息1.5%。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赵春龙辩称,原告是小贷公司的,但是公司名字不清楚。借款只有两万,且是他人转账的。现只同意归还2万元及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月利率1.5%。同日,被告出具收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到陈伟伟交来人民币现金肆万元整,作为资金周转,本人确认收到。同时被告在收条下方注明: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合同条款,了解内容并认可。本人声明以上所填资料真实、正确,以上所有签名均属本人自愿。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审理中,被告未能对自己所述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陈伟伟、被告赵春龙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由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收条为证。被告在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归还的,还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辩称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0,000元及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归还,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伟伟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赵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月利率1.5%支付原告陈伟伟上述40,000元借款的自2016年11月2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为430元,由被告赵春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志玫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