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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付伟、魏立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伟,魏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付伟,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魏立功,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安博电驱动有限公司员工,住聊城市。本院在执行张付伟与魏立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立功名下有位于聊城市东昌西路水城嘉苑小区7号楼2单元12层2123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立功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西路水城嘉苑小区7号楼2单元12层2123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