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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岩米与张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岩米,张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410号原告:杨岩米,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张先强,男1990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岩米与被告张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岩米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勇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颜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