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岩米与张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岩米,张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410号原告:杨岩米,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张先强,男1990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岩米与被告张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岩米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勇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颜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