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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462田朝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朝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46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朝光,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暂住江苏省常熟市,户籍地为云南省马关县。被告人田朝光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朝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朝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田朝光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济北路与盛北路路口时,与鄢某,4驾驶的由西向南右转弯的苏E×××××小型轿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田朝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被告人田朝光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朝光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朝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苏E×××××小型轿车(系照片),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证人田某1、田某2、鄢某,4的证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朝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朝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朝光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朝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