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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81刑初9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麟游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报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于思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经报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于2009年初至2013年10月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平路开设“某某电玩室”,并在电玩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为避免和减少、减轻公安机关所对其涉赌电玩室查处、处罚的目的,被告人崔某某拜托时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局长的韩某某(另案处理)对其涉赌电玩室给予“关照”,并于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向韩某某行贿人民币1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韩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被告人崔某某向其行贿的犯罪线索。2015年4月16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被告人崔某某在调查中如实交代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25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1日指定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行贿一案。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2、到案经过,证实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于收到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行贿线索后的次日,即2015年4月16日通知被告人崔某某进行第一次询问,被告人崔某某于当天如实供述了向韩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在立案后的讯问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09年,自己认识了同住一个小区的韩某某。2009年至2013年10月,自己在昆明市官渡区关平路无证经营“某某”电玩室,自己把电玩室交给徐某某打理,徐某某又找了宋某打理。电玩室里摆放有赌博机。为了得到韩某某对电玩室的关照,在公安机关查处时通报信息给自己以及维持自己与他的关系,自己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共送给韩某某18万元,每次都是去他家送的,是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百元现金。在经营过程中,韩某某也提前告诉过自己有检查行动。5、证人证言(1)韩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9年前后经人介绍认识崔某某。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同住一小区的崔某某到自己家里送过18-20.5万元。崔某某送钱给自己是因为他在自己的辖区内开设了涉赌的电玩室,想通过自己任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局长的职位和关系,不去查处他的电玩室,或查处后帮他协调,从轻处理,继续营业。(2)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3年,崔某某叫自己帮他管理在昆明市官渡区关平路开设的“某某”电玩室,电玩室主要经营一些涉及赌博的电玩。电玩室的铺面是自己一个叫宋某的朋友租的。宋某在2014年的时候得肝癌去世了。因为电玩室涉赌被派出所查过2、3次,每次就是罚款2、3万元。老板崔某某通知过我们有公安的要来查处,叫我们关门。(3)马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向房东张忠某承租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平路万兴花园1、2层商铺,后转租给宋某。房东张忠某这个商铺有经营电子游戏室的证照,自己和张忠某的租房合同里包括了租证的费用,但自己只拿到了证照的复印件。后来转租给宋某时连同铺面和“欢乐星”电玩室证照的复印件一起转租给了宋某。(4)张忠某的证言,证实自己购买过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平路万兴花园二期商铺XX号两层商铺,一层商铺是女儿张某的名字,二层商铺是妻子李琼某的名字。自己和马某某签订过租房合同,租期自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连同电子游戏室证照一起租的,只给了马某某复印件。“XX”电玩室的证照是1992年办的,法定代表人是妻子李琼某。1992年到1994年自己经营过2年,后来就没有经营过。马某某自己是否经营或转租给他人经营自己不知道了。(5)李琼某的证言,证实丈夫张忠某1992年以自己名义办理“XX”电玩室瞭证照,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只经营过两年,铺面顶上的牌子一直没有拆除。后来自己及家人再也没经营过电玩室。经营期间没有被任何派出所处罚过,没有做过笔录,自己也没签过字。2010年铺面和证照被丈夫张忠某租给别人了。(6)陈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儿子陈瑞某的朋友崔某某2004年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昆明漫步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张宁某是陈瑞某的妻子。(7)陈X、杨永X、吴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2日“XX”电子游戏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以及当天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6、书证(1)公务员登记表、中共昆明市委文件、中共昆明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等任职文件,证实韩某某于2008年至2009年11月,任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兼三大队大队长;2009年11月任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局长,负责全盘工作。(2)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副本,证实马某某于2009年4月9日向张忠某租赁万兴花园一、二层商铺用于经营电子游戏,租期为5年;万兴花园二期庚110-111-112号的房屋产权人为张某,210-211-212号的房屋产权人为李琼某。“XX”游戏室于1998年成立,负责人为李琼某。(3)行政案件档案,证实2010年7月22日春城路派出所对“XX”游戏室设置赌博功能游戏设施设备的查处情况。(4)刑事判决书,证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韩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电玩室老板崔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崔某某所送人民币18万元。经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本案发生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该款规定,被告人崔某某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惠审 判 员  李鑫鹏人民陪审员  杨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柔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