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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凯与夏永红、宋杰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夏永红,宋杰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839号原告:王凯,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中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王文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高钰婷(实习),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夏永红,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长垣县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宋杰辉,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郑州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夏永红、宋杰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对被告夏永红、宋杰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王凯承担。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