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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董庆华退卷决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湘0621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庆华,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黄沙街镇余兰村第十一村民组1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611191813。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3月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收到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岳县检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因本案被告人董庆华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岳县检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