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案外人王若萍与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被执行人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丁锐、蔡泽平、何刚、张学琼、郭冬梅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丁锐,蔡泽平,何刚,张学琼,郭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异3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东区长江大道莱茵河畔*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21160771。负责人陈刚。被执行人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街村。组织机构代码:68239772-9。法定代表人:丁锐。被执行人丁锐,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蔡泽平,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被执行人何刚,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被执行人张学琼,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郭冬梅,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区。本院在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申请执行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丁锐、蔡泽平、何刚、张学琼、郭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若萍对本院冻结的存款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法院在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申请执行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丁锐、蔡泽平、何刚、张学琼、郭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蔡泽平农商行1230账户上冻结的140000元系案外人准备用于归还银行的房屋按揭款,特提出执行异议。事实和理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蔡泽平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购买了位于南溪区江临天下2幢16层4号房屋一套,一直用蔡泽平农村信用社62103××××××××账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2014年2月7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约定上述房屋归案外人所有,按揭款由蔡泽平归还。后因蔡泽平无力还款,该贷款就由案外人在归还。2017年5月24日、2017年6月19日案外人先后向该账户存入140000元准备用于归还贷款,后得知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案外人提交了1、当事人身份证明。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蔡泽平历史交易流水以证明案外人与蔡泽平共同按揭购房,用蔡泽平88150××××××××账号还款以及截止2017年5月24日尚拖欠贷款136664.42元的事实。3、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材料以证明蔡泽平旧卡卡号4802更换为新卡卡号1230的事实。4、《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以证明离婚的事实。5、2014年、2015年银行存款凭证若干以证明蔡泽平1230卡一直系案外人使用并还贷的事实。6、银行交易明细若干及视频资料以证明王若萍向蔡泽平1230账户共计转账140000元的事实。申请执行人质证称:请法院依法审查处理。被执行人蔡泽平辩解:被执行人在南溪农商行1230账户确实是用来归还按揭房贷款的,因被执行人现无力还款,钱是王若萍转入的,不是被执行人的钱。合议庭经过书面审查,综合上述证据确认如下事实: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申请执行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丁锐、蔡泽平、何刚、张学琼、郭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6日作出了(2016)川1502民初3878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冻结了蔡泽平南溪农商行1230账户,冻结时余额为0元。王若萍于2017年5月24日、6月19日转入蔡泽平1230账户140000元,截止2017年6月21日,本院冻结的蔡泽平1230账户金额为140007.52元。案外人认为该140000元是案外人的,特���出异议。王若萍和蔡泽平于198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按揭购买了位于南溪区江临天下2幢16层4号房屋一套,还款账号为蔡泽平南溪农商行88150×××××××××。后还款卡号变更为62103××××××××。2014年2月7日王若萍和蔡泽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归王若萍所有,按揭款由蔡泽平归还。另查明,2017年5月24日,王若萍7950账户转入蔡泽平1230账户10000元。2017年6月19日,王若萍7950账户转入蔡泽平1230账户20000元;王若萍3268账户转入蔡泽平1230账户40000元和20000元;王若萍在南溪农村商业银行汇丰支行通过ATM机向蔡泽平1230账户存入现金48200元,通过柜台存入现金1800元,以上共计140000元。经南溪农商行证实蔡泽平、王若萍2011年因购房贷款210000元,蔡泽平1230账户确实是归还贷款账户。截止2017年5月24日已归还本金73335.58元。本院认为,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执行人蔡泽平南溪农商行1230账户确实是偿还银行贷款账户。案外人为了归还房屋按揭款将钱转入被执行人上述账户符合情理,且转入的金额与差欠的贷款金额基本吻合。据此,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执96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蔡泽平南溪农村商业银行62103××××××××账户1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邹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