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执1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刘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刘国华,王世铭,黄士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370-7。负责人:张义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王世铭,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黄士飞,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世铭在徽商银行宣城宁国支行账号26×××86上的存款13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