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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143号原告:孙某,男,44岁。被告:周某,女,45岁。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远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