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143号原告:孙某,男,44岁。被告:周某,女,45岁。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远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