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雪梅与执行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雪梅,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屈雪梅,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屈雪梅与执行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屈雪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雪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远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