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蔡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蔡某某,陈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9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倪芸芳,女。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马韵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慧明,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陈慧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君喜,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倪芸芳,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马韵筠,被告人陈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12月,被告人蔡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期间,在与开票单位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陈慧明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泉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了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942,580元,税额人民币136,956.07元。2017年3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陈慧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被告人陈慧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汪某某的证言,上海泉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清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档案机读材料,身份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被告人陈慧明介绍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36,956.07元,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陈慧明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陈慧明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陈慧明自愿认罪,且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偷逃的税款,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慧明已向本院预缴了相应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儒智电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蔡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慧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慧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