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伟与被执行人金德鑫、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金德鑫,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金德鑫,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爱华,女,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王伟与被执行人金德鑫、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爱华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3月3日,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冻结张爱华账户内的存款2万元进行了扣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二被执行人已上失信名单,对于余下欠款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待本案符合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