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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督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瑛、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瑛,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104民督29号申请人陈瑛,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工业园阳岐路66号。法定代表人蔡晖,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瑛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20日发出(2017)闽0104民督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计人民币29451元。但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闽0104民督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判员  林志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