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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周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周玉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391号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号公共设施和住宅项目(*期调整)办公楼***房。代表人:杨利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飞、王宁宁,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玉文,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周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以被告周玉文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