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倪银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倪银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166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95914X4,住所地靖江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负责人。被告:倪银江,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银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