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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丹与杨欢、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丹,杨欢,杨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2940号原告:彭丹,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杨欢,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杨佳,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彭丹为与被告杨欢、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彭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73元,由原告彭丹负担。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