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榕、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榕,林燕,张世伟,叶莺,池肖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榕,女,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燕,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张世伟,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审被告:叶莺,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审被告:池肖羽,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上诉人郑榕因与被上诉人林燕、原审被告张世伟、叶莺、池肖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1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榕上诉称,上诉人不是福州市人,其他被告也不在鼓楼区,所以鼓楼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没有向任何人借钱,更没有欠任何人钱,因此被上诉人不能依据欠条起诉上诉人。被上诉人林燕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林燕主张上诉人郑榕、被上诉人张世伟、叶莺、池肖羽应共同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林燕为接收货币一方,故林燕的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林燕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主张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的上诉理由需经实体审理后方能确认,不属于本案管辖处理的问题,本院不予审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