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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唐来保与龚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来保,龚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唐来保,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高阳村二组。被执行人:龚凤芹,女,1961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高阳村二组。本院在执行唐来保与龚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33000元及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2528元,执行费339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凤芹暂无履行能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