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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案外人张颂与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黎明,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17号案外人:张颂,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东佛村**组,身份证号码:2103211989********。申请执行人:高黎明,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号3-3-2,身份证号码:2101041950********。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25-1号。法定代表人:王兴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黎明与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颂称: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古田和睦城小区位于大东区和睦路南一路北侧,因逾期交房一事商品房业主及回迁户到贵院起诉古田公司。贵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辽0104执13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我在古田公司购买的位于大东区和睦路9-2号2-15-3(建筑面积85.58平方米)的商品房。因古田公司的原因未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现贵院对我购买的商品房予以查封,影响了我的居住以及办理商品房的一切相关手续。故请求解除对位于大东区和睦路9-2号2-15-3(建筑面积85.58平方米)的商品房的查封。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高黎明等与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件,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辽010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高黎明临时安置补助费49600元。因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黎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12日查封了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9-2号2-15-3(建筑面积85.58平方米)的房产。另查明,2010年2月27日,案外人与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古田.和睦城房屋内部认购书,案外人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南一路北侧古田.和睦城住宅,购房价格每平方米5980元,案外人预购上述楼盘中86.95平方米商品房住宅,预购商品房总价519961元。合同签订后,案外人于2010年2月27日将预购房款159961元交付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2016年1月13日案外人补交房款95923元。2016年2月12日,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给案外人发出入住通知书,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9-2号2-15-3(建筑面积85.58平方米)的房产交付案外人使用。本院认为,从案外人张颂提供的证据看,在形式上可以看出案外人张颂在本院查封涉案房产之前与被执行人古田公司签订了定向开发团购商品房协议书,并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在2016年2月12日古田公司将本案涉案房产交付案外人张颂,案外人张颂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故案外人的主张能够排除本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9-2号2-15-3(建筑面积85.58平方米)的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戚力凯审判员  顾志军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