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军善与苗德义、张德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军善,苗德义,张德翠,苗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647号原告:万军善,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苗德义,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德翠,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苗文奇,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经审查,被告苗德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军善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