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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咸婷婷与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婷婷,王平,尉艳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429号申请人:咸婷婷,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王平,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尉艳娇,女,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原告咸婷婷诉被告王平、尉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咸婷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王平、尉艳娇名下的位于农安县文腾小区小区三期2栋1-2层西厢房北1-11门、农安县农安镇迎宾路北侧隆达金马城市广场A区1-2层26门、农安镇宝安路北侧农安镇人民政府综合楼5单元1303室(产权证号:0XXXX号)、1301室楼房(产权证号:0XX**号)。申请人咸婷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咸婷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平、尉艳娇名下的位于农安县文腾小区小区三期2栋1-2层西厢房北1-10门商业房屋、农安县农安镇迎宾路北侧隆达金马城市广场A区1-2层26门、农安镇宝安路北侧农安镇人民政府综合楼5单元1303室(产权证号:0XXXX号)、1301室楼房(产权证号:0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