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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力公与被执行人杨德顺、艾百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镇市中安镇锦鸿水泥制品厂,艾百良,杨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576号申请人执行人:北镇市中安镇锦鸿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经营者:张力公,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艾百良,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杨德顺,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力公与被执行人艾百良、杨德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力公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7)辽0782执5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2执5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冬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