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汤平根、姚小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平根,姚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汤平根,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姚小云,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42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姚小云应向申请执行人汤平根支付租凭费68000元及利息1632元。案件受理费1541元,执行费806元,合计719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小云银行存款719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佳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