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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雷与李桂元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雷,李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于雷,男,汉族,1990年2月5日生,农民,住梨树县蔡家镇。委托代理人:于宏伟(于雷之父),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221967********,住梨树县蔡家镇。被执行人:李桂元,女,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农民,住梨树县蔡家镇。委托代理人:李桂华(李桂元之姐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221975********。住梨树县蔡家镇。申请执行人于雷与被执行人李桂元离婚纠纷一案,(2016)吉032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桂元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于雷彩礼款10万元(已履行完毕),剩余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和150元的案件受理费于雷自愿放弃。二、申请执行费1400元,于雷交纳400元、李桂元交纳1000元(已缴纳完毕)。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22民初10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李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