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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4日至25日被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2016年11月2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6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东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以给邢某、白某办理养老保险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邢某人民币41300元,骗取被害人白某人民币497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9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经取得被害人邢某、白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某、邢某陈述,证人岳某、赵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雅慧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