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461号原告:龙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9日登记结婚,11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的,导致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9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期间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二、现存各自处财产归各自所有;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按印,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 高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