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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湛,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预收的诉讼费61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