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民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马刚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民终18号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马刚,男,汉族,经商,住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曲宗,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娃央宗,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17)藏0202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17)藏0202民初121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以提起的反诉与本诉请求之间并非同一事实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事实上,上诉人提起的反诉请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理应立案受理。而且本诉与反诉属于同一个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为了查清事实、节约司法成本,依法应当受理。本院审理查明,本诉中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18993元,而其中的150000元是本诉双方当事人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欠款,与反诉请求属同一个事实。本院认为:马刚提起的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均因基于相同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本诉与反诉之间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17)藏0202民初1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拉巴次仁审判员 巴桑普尺审判员 德吉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索 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