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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行审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海鑫海参养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海鑫海参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400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县海鑫海参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石砰乡兴澳村。法定代表人李美娟。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07]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07]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7年12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非法占用的石砰乡兴澳村集体土地625.9平方米;二、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一切建筑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8151元整。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缴纳罚款18151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外的其他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有关责令退还土地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余几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2007年12月28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07]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三项内容,第二项由苍南县金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