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洪均申请宣告倪尔英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洪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特43号申请人:曾洪均,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曾洪均申请宣告倪尔英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倪尔英于2001年6月3日外出打工,一直未与家里联系,申请人多方打听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倪尔英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倪尔英,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申请人曾洪均妻子,于2001年6月3日外出打工,一直未与家里联系,申请人多方打听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现曾洪均向本院申请宣告倪尔英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1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倪尔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倪尔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倪尔英自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曾洪均作为倪尔英德丈夫,现申请宣告倪尔英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倪尔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