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秀萍、张兆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秀萍,张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75号申请人:丁秀萍,女,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兆飞,男,汉族,1992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丁秀萍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兆飞驾驶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秀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兆飞驾驶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