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燕玉珍与杨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玉珍,杨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燕玉珍,女,出生于1960年5月25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杨新才,男,出生于1957年8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新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新才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7328.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