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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建与执行人布亚男、布晓、张玉红为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布亚,布晓,张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生于1992年1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布亚男,女生于1995年1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布晓,男,46岁,汉族,住南召县小店乡李村村西南组。被执行人:张玉红,女,45岁,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与被执行人布亚男、布晓、张玉红为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布亚男、布晓、张玉红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81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