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项荣伟与张灵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荣伟,张灵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021号原告:项荣伟,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灵彪,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项荣伟为与被告张灵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灵彪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0000元的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另本金100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4日,被告张灵彪向原告项荣伟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的事实。2013年10月8日,被告张灵彪再次向原告项荣伟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的事实。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灵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项荣伟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4日起,另本金1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14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被告张灵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来源:百度搜索“”